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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渝北法民初字第00077-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04

案件名称

重庆市公共租赁房开发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与杜雯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市公共租赁房开发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杜雯婷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北法民初字第00077-1号原告重庆市公共租赁房开发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长江一路61号37楼,组织机构代码55022804-3。法定代表人邵威远,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鹏,男,1974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被告杜雯婷,女,1986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万盛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市公共租赁房开发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杜雯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市公共租赁房开发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于2015年3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市公共租赁房开发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610元,因原告申请撤诉减半收取305元,由原告重庆市公共租赁房开发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胡可萍代理审判员  张红艳人民陪审员  雷 娅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陈 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