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依刑初字第77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14
案件名称
王某某非法持有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依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依兰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
案由
非法持有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八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依兰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依刑初字第77号公诉机关黑龙江省依兰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某,男,汉族,1980年1月8日出生于黑龙江省依兰县,中专文化,系依兰县第二小学教师,住黑龙江省依兰县。2011年11月25日因犯敲诈勒索罪被依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一年。因吸食毒品于2014年11月26日被依兰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于2014年12月9日被依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6日被依兰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现羁押于黑龙江省依兰县看守所。依兰县人民检察院以黑哈依检刑诉(2015)5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5年3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依兰县人民检察院助理检察员陈玉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11月26日14时许,依兰县公安局禁毒大队在依兰县依兰镇校泵胡同王某某家中将正在吸食毒品的被告人王某某抓获,依法检查时,当场从其家中查获疑似毒品及吸毒工具,依法扣押后,对所查获的毒品检验鉴定,含有甲基苯丙胺净重53.1克、氯胺酮净重1.72克。现毒品均已收缴入库。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物证毒品及吸毒工具的扣押清单、照片、入库清单;书证依兰县公安局出具的案件来源、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现实表现、刑事判决书等;证人王某乙、胡某某的证言笔录;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笔录;哈尔滨市公安局刑事技术大队对扣押毒品所作检验报告书;依兰县公安局现场勘查笔录、图示、照片,对被告人王某某所作的尿液检测记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非法持有毒品,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惩处。被告人王某某在庭审中自愿认罪,应依法酌情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于判决生效后执行)。(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1月26日起至2021年11月25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张安克审 判 员 吕守方人民陪审员 李宪志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朱 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