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执字第222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6-06-29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西岗支行与胡乃广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西岗支行,胡乃广,崔传武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西执字第22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西岗支行,住所地大连市西岗区新开路30号。负责人王飞,系行长。被执行人胡乃广,男,1958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大连市沙河口区泽汇街3号5-5-3。被执行人崔传武,女,1957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2014)西民初字第182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履行该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4年12月25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抵押房屋难以执行,且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本院(2014)西民初字第182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执行员 姚 楠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云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