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江岸执行字第00051-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武汉市东西湖区东光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武汉市龙衡投资置业有限公司、胡啟兵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2)
法院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汉市东西湖区东光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武汉市龙衡投资置业有限公司,胡啟兵,王学进,胡西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江岸执行字第00051-1号申请执行人武汉市东西湖区东光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祥泰综合楼。法定代表人张文栋,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武汉市龙衡投资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常青苑小区18栋1层9号(6)。法定代表人胡啟兵,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胡啟兵,男,1966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武汉市龙衡投资置业有限公司总经理,住武汉市黄陂区前川街理林大道86号1栋1单元302室。公民身份号码:4201231966113003736。被执行人王学进。被执行人胡西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武汉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4)武仲调字第0001118号调解书,依法向被执行人武汉市龙衡投资置业有限公司、胡啟兵、王学进、胡西伟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武汉市龙衡投资置业有限公司、胡啟兵、王学进、胡西伟立即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并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及本案执行费,逾期未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但被执行人黄威至今未履行。据此,为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胡西伟所有的位于武汉市硚口区天顺园小区511栋1单元1层1号(建筑面积112.39平方米,房屋所有权证号:硚2014008256)和位于武汉市东西湖区三店街金山大道2008号沿海赛洛城五期(AB)15栋1单元1-3层2号(预测建筑面积218.70平方米,合同备案号东120113991)的房屋两套;二、查封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6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敬东审判员 闫利民审判员 闸 浩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余 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