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开庆民三初字第00127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8-13
案件名称
张某与被告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开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徐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开原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开庆民三初字第00127号原告:张某,女,XXXX年XX月X日生,满族,无职业,住开原市八宝镇八宝村。被告:徐某某,男,XXXX年X月XX日生,满族,农民,现下落不明。原告张某与被告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5日收诉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2月26日在本院庆云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徐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某诉称: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子徐某某由原告直接抚育。被告徐某某未答辩。原告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一、结婚证2本(证明原、被告的婚姻关系)。二、开原市八宝镇和顺村民委员会与开原市公安局八宝镇八宝派出所共同出具的证明1份(用以证明被告徐某某下落不明已两年)。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1年9月10日登记结婚。婚后于XXXX年X月XX日生一子徐某某。被告于2012年3月离家出走,下落不明。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原告提交到本院的结婚证2本、开原市八宝镇和顺村民委员会与开原市公安局八宝镇派出所共同出具的证明1份在卷佐证,经开庭质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徐某某离家出走,下落不明已达三年之久,应认定原、被告夫妻感情已破裂。现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应予准许。因被告下落不明,婚生子应由原告直接抚育。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四)项、第三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原告张某与被告徐某某离婚。二、婚生子徐某某由原告直接抚育。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纪广宇审 判 员 王海威人民陪审员 李凤国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孟庆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