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民初字第425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吴某与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东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425号原告:吴某,女。被告:唐某,男。案由:离婚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与被告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吴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吴某负担。审 判 长 董广兴审 判 员 刘 涛人民陪审员 卜凡青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晓鹤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