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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民初字第425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吴某与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东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425号原告:吴某,女。被告:唐某,男。案由:离婚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与被告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吴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吴某负担。审 判 长  董广兴审 判 员  刘 涛人民陪审员  卜凡青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晓鹤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