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蒙刑初字第00188-3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王某假冒注册商标一审刑事决定书

法院

蒙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城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蒙城县人民法院取 保 候 审 决 定 书(2015)蒙刑初字第00188-3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本院正在审理的假冒注册商标一案的被告人王某采取取保候审的强制措施。取保候审的期限为三个月。在取保候审期间,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未经执行的公安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在取保候审期间,根据案件情况,被告人还应当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如违反上述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第三款、第四款的规定处理。本决定由蒙城县公安局执行。本决定应当向被取保候审的被告人宣布,并由被告人在决定书上签名。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的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四)羁押期限届满,按键上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第六十九条取保候审期间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未经执行的公安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对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