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天民三初字第385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4-27
案件名称
济南金口岸人防商城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与孙继花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济南金口岸人防商城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孙继花,济南炫街人防商城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天民三初字第385号原告济南金口岸人防商城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号:68469910-6),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吴才新,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好荣,山东圣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崔磊,山东圣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孙继花,女,1978年7月4日出生,汉族,济南国际机场航空服务公司员工,住济南市。委托代理人刘清儒,山东舜启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济南炫街人防商城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号:56079289-4),工商登记住所地济南市,现公司没有固定住所地。法定代表人吴凯,经理。委托代理人侯立,男,1964年10月2日出生,汉族,济南历下泉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济南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济南金口岸人防商城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孙继花、第三人济南炫街人防商城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济南金口岸人防商城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济南金口岸人防商城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济南金口岸人防商城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70元,减半收取1035元,由原告济南金口岸人防商城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张 艳人民陪审员 李良宝人民陪审员 赵祖勇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朱 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