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黄执字第43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肖正祥与向正军人格权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肖正祥,向正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黄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黄执字第43号申请执行人:肖正祥,男,1964年10月生,汉族,住贵州省黄平县。被执行人:向正军,男,1969年9月生,汉族,住贵州省黄平县。依据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黄执字第43-1号执行裁定书,本院于2015年3月23日向被执行人向正军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即日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支付肖正祥代其偿还苏小明的赔偿款8968.00元,但被执行人向正军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经查,被执行人向正军现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肖正祥也无法提供其它财产线索,现申请执行人肖正祥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黄执字第43-1号执行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吴灵芝审 判 员 潘忠武代理审判员 石 涛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瞿运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