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楚执字第542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王亚琼申请执行周海云生命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楚雄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楚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楚雄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楚执字第542号申请执行人王亚琼,女,1973年11月15日生,汉族,初中文化,云南省牟定县人。被执行人周海云,男,1994年8月9日生,汉族,高中文化,楚雄市人。本院在执行王亚琼与周海云生命权纠纷的云南省楚雄市人民法院(2013)楚民初字第286号民事判决书、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3)楚中民一终字第325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申请执行标的10050元(包括执行申请费50元)。现已全部执行到位并已支付申请执行人,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云南省楚雄市人民法院(2013)楚民初字第286号民事判决书、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3)楚中民一终字第325号民事判决书全部执行完毕,现予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祝 军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金文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