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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楚执字第542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王亚琼申请执行周海云生命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楚雄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楚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楚雄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楚执字第542号申请执行人王亚琼,女,1973年11月15日生,汉族,初中文化,云南省牟定县人。被执行人周海云,男,1994年8月9日生,汉族,高中文化,楚雄市人。本院在执行王亚琼与周海云生命权纠纷的云南省楚雄市人民法院(2013)楚民初字第286号民事判决书、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3)楚中民一终字第325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申请执行标的10050元(包括执行申请费50元)。现已全部执行到位并已支付申请执行人,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云南省楚雄市人民法院(2013)楚民初字第286号民事判决书、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3)楚中民一终字第325号民事判决书全部执行完毕,现予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祝 军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金文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