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民初字第298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赵某某诉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长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初字第298号原告:赵某某,男,1986年6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李某,女,1986年11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赵某某负担。审判员 赵莉霞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 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