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烟牟执字第310-2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烟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牟平支行与孙艺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决定书
法院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
全文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5)烟牟执字第310-2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烟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牟平支行与被执行人孙艺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烟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牟平支行申请将被执行人孙艺辉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经审查认为,被执行人孙艺辉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六)之规定,决定如下:将孙艺辉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