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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唐民二终字第693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李彩辉与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李彩辉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唐民二终字第69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唐山市路北区学院路蓝天楼锅炉房西侧。负责人:张素平,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哈增辉,该公司员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彩辉,农民。委托代理人:刘立彬,河北存鹏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因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2014)曹民初字第20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委托代理人哈增辉、被上诉人李彩辉委托代理人刘立彬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原审经审理查明,原告系冀B×××××号重型自卸货车的所有人,2014年7月25日14时许,原告雇佣的司机李忠海驾驶冀B×××××重型自卸货车由西向东行驶至曹妃甸区迁曹线北外环与永丰路交叉口时与张志佳驾驶的同方向行驶的冀B×××××号重型自卸货车追尾相撞,造成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经曹妃甸区公安交通警察支队第一大队认定当事人李忠海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张志佳无责任。该事故冀B×××××号重型自卸货车经河北博泰安保险公估有限责任公司公估车损123855元,原告的其他损失有:施救费6500元、公估费4954元。以上合计135309元。另查明,原告于2013年11月27日在被告处投保了交强险和机动车辆保险,保险期间自2013年11月30日至2014年11月29日,止被保险人为原告李彩辉。本次事故发生在2014年7月25日14时许,此次交通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冀B×××××号车在滦南县佳运货物运输有限公司名下挂靠,实际车主为李彩辉,滦南县佳运货物运输有限公司同意保险权益归李彩辉个人受益。原审法院认为,公民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原告与被告之间的保险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本案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应依保险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全面履行义务,对原告李彩辉此次事故中所造成的合理损失应在车辆损失险限额内予以赔偿。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交通警察支队第一交通警察大队对本次交通事故作出的事故认定书,事实清楚,双方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河北博泰安保险公估有限公司系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成立的全国性、综合性保险公估机构且系由事故认定部门,其出具的公估报告书真实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对公估报告书虽申请重新鉴定,但并未提供足以反驳的相关证据,不符合民事诉讼证据规则规定的重新鉴定的情形,故对该项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公估费、施救费均为查明案件事实,确定保险标的的损失程度,防止、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且有相应票据予以佐证,原告诉讼请求成立,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原告的损失应扣除对方肇事车主无责任强制保险应赔偿的车辆损失100元。遂判决: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赔偿原告李彩辉保险金135209元(冀B×××××号车辆损失123855元+公估费4954元+施救费6500元-对方无责100元)。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503元,由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负担。判后,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不服,提出上诉,其上诉理由为,本案一审法院判决无视双方存在的合同关系,认定事实明显错误,被上诉人单方委托鉴定已构成违约,一审法院判决未支持我司重新鉴定申请,导致事实无法查清,请求依法判决。李彩辉辩称坚持一审意见,同意原判决。本院二审查明事实与一审判决认定事实相一致。本院认为,本案公安交警部门出具的事故认定书依法应予采纳,本案保险合同有效。关于本案鉴定问题,一审采纳的鉴定结论虽系被上诉人单方委托进行,但鉴定机构合法,上诉人亦未提交证据否定该鉴定结论,又无重新鉴定的理由,一审法院采纳该鉴定结论正确,上诉人的上诉主张理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原审判决并无不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3004元,由上诉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赵阳利审 判 员  郭建英代理审判员  杨晓娣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马 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