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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保民三终字第104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13

案件名称

葛长平与杜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葛长平,杜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保民三终字第10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葛长平。委托代理人刘国强,保定市北市区东关汇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杜永。委托代理人吴臣,河北名鼎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葛长平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法院(2014)高民初字第10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葛长平及其委托代理人刘国强,被上诉人杜永及其委托代理人吴臣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法院(2014)高民初字第1001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房 勤代理审判员  王宝智代理审判员  牛育红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 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