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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自民一终字第88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荣县荣州殡仪服务有限公司与周道荣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自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荣县荣州殡仪服务有限公司,周道荣

案由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自民一终字第8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荣县荣州殡仪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荣县旭阳镇徐家塘村*组。法定代表人曾治才,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刘荣忠,男,荣县荣州殡仪服务有限公司办公室主任。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周道荣,男,1972年11月1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张正相,自贡恐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荣县荣州殡仪服务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周道荣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不服荣县人民法院(2014)荣民一初字第26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荣县荣州殡仪服务有限公司又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5年4月13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荣县荣州殡仪服务有限公司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荣县荣州殡仪服务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荣县荣州殡仪服务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杨慧萍代理审判员  张 谦代理审判员  吴彩霞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刘剑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