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外执字第155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马明龙与刘志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明龙,刘志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外执字第155号申请执行人马明龙,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被执行人刘志军,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马明龙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刘志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申请人马明龙与被执行人刘志军已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外执字第15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北涛审 判 员 刘乃纯代理审判员 马庆森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史延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