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台临商初字第726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周兆卫与龙义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兆卫,龙义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临商初字第726号原告:周兆卫。被告:龙义华。原告周兆卫为与被告龙义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3月1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周兆卫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兆卫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00元,减半收取700元,由原告周兆卫负担。审 判 员 李月娇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叶彬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