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临商初字第726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周兆卫与龙义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兆卫,龙义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临商初字第726号原告:周兆卫。被告:龙义华。原告周兆卫为与被告龙义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3月1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周兆卫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兆卫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00元,减半收取700元,由原告周兆卫负担。审 判 员 李月娇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叶彬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