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肃民初字第1155-2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肃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肃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肃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肃民初字第1155-2号本院于二O一五年三月二十五日对原告刘广建等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西城支公司为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作出的(2014)肃民初字第1155号民事判决书,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判决书第6页第八行“111035.56元”更正为“110035.56元”、第7行“89876元”更正为“88876元”、判决事项第一项中“89876”更正为“88876元”审 判 长 李景汉审 判 员 李京华人民陪审员 杨月莹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袁元元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