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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宝法观劳初字第300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郝齐帅与深圳市丽锦添包装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郝齐帅,深圳市丽锦添包装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宝法观劳初字第300号原告郝齐帅。委托代理人王茹。被告深圳市丽锦添包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阳继发。本院受理上列原告郝齐帅与被告深圳市丽锦添包装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在受理上列案件后,原告于2015年4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郝齐帅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做的主张,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郝齐帅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张 晓 光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胡莹(兼)书 记 员 黄 梦 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