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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苍执民字第629-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蔡庆来与邱绍平、林雪霞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蔡庆来,邱绍平,林雪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温苍执民字第629-1号申请执行人蔡庆来。被执行人邱绍平。被执行人林雪霞。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温苍矾商初字第13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3月5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蔡庆来与被执行人邱绍平、林雪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3月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本通知书送达当日履行下列义务:一、被执行人邱绍平、林雪霞缴纳执行款110000元及利息损失;二、负担案件诉讼费2500元,执行费155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没有履行。在执行过程中,发现被执行人邱绍平、林雪霞外出去向不明。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邱绍平、林雪霞的财产情况,发现被执行人邱绍平、林雪霞在相关金融机构无存款或仅有小额存款记录,也无房产信息。在温州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查询到浙C×××××佳乐牌小型普通客车登记在被执行人邱���平名下,本院已依法裁定扣押(查封)该车,但因该车下落不明并未实际查扣。现申请人自愿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以上事实,有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报告、财产查询回执、(2015)温苍执民字第629号执行裁定书等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自愿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其申请合法有效,应予许可。申请执行人蔡庆来发现被执行人邱绍平、林雪霞有财产或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温苍执民字第629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侯百战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吴新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