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余民初字第824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15
案件名称
姚锋、干晨燕与宁波中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锋,干晨燕,宁波中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余民初字第824号原告:姚锋。原告:干晨燕。委托代理人:杜跃平,浙江杜跃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杜凤翔,浙江杜跃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宁波中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余姚市西石山南路**号。法定代表人:高荣,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徐敏,浙江阳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邹杨敏,浙江阳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姚锋、干晨燕与被告宁波中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因原告姚锋、干晨燕自接到本院的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规定期限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免交、缓交申请。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唐 萍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代书 记员 刘晓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