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泰高民初字第0506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05
案件名称
蒋红珍、湖北海厦建设有限公司泰州分公司与湖北海厦建设有限公司泰州分公司、宋于胜等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红珍,湖北海厦建设有限公司泰州分公司,宋于胜,孙凤春,胡德祟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高民初字第0506号原告蒋红珍。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陈爱萍。被告湖北海厦建设有限公司泰州分公司。负责人薛行健,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朱君江。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郑鸿斌。被告宋于胜。被告孙凤春。被告胡德祟。本院在审理原告蒋红珍与被告湖北海厦建设有限公司泰州分公司、宋于胜、孙凤春、胡德祟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蒋红珍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书。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蒋红珍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红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蒋红珍承担。审判员 谭 毅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卢春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