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民二终字第380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吕某甲与吕某乙等继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吕某甲,吕某乙,吕某丙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二终字第38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吕某甲,男,1956年9月10日生,汉族,住吉林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吕某乙,男,1959年11月15日生,汉族,住长春市朝阳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吕某丙,女,1951年7月9日生,汉族,住长春市南关区。上诉人吕某甲因继承纠纷一案,不服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4)朝民初字第21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吕某甲于2015年3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吕某甲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吕某甲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8800.00元减半收为4400.00元由上诉人吕某甲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赵 溪代理审判员 潘明琳代理审判员 陈大为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孙 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