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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行初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7-13

案件名称

代增彬与邢台市人民政府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宁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晋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代增彬,邢台市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河北省宁晋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宁行初字第3号原告代增彬,临城县增斌仿瓷涂料厂厂长。委托代理人戎志强,临城县国土资源局退休干部。被告邢台市人民政府,住所地,邢台市桥东区红星街139号。法定代表人孟祥伟,该市市长。委托代理人杨新宏,邢台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杨芳,邢台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工作人员。原告代增彬不服被告邢台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因证据不足请求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代增彬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代增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代增彬负担。审 判 长  石迎博审 判 员  李新房人民陪审员  王 佼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段阿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