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西执字第587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张连玉与毛平侵权纠纷中止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连玉,毛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分管院长意见:签批:执行局长意见:签批:执行副局长意见:签批:庭长意见:签批:拟稿部门:执行三庭拟稿人:发送部门: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西执字第587号申请执行人张连玉,男,1959年6月27日生,身份证号:2102021959********,汉族,退休工人,住大连市甘井子区泉水H1区**号1-2-2。被执行人毛平,男,1967年3月22日生,身份证号:2102021967********,汉族,大连海港客运总公司员工,住大连市西岗区建盛巷4号2-2号。原告张连玉与被告毛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2015)西民初字第49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5年3月3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公积金账户已被我院查封,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中止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2015)西民初字第49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郭 松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云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