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东执一字第498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孙洪与被执行人彭泽云劳务合同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鞍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某某,彭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东执一字第498号申请执行人孙某某,男,汉族。委托代理人王某某,辽宁德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彭某某,男,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孙某某与被执行人彭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为13,000元,经查询被执行人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同意暂缓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铁东民一初字第9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冯 静审判员 张连梅审判员 戴更生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 和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