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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益赫民一初字第434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6-09-07

案件名称

刘某某诉湖南太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撤诉裁定书

法院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益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湖南太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益赫民一初字第434号原告刘某某,男,汉族,益阳人。委托代理人姜某某,湖南激扬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湖南太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某某。本院于2015年3月17日受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湖南太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刘某某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80元,减半收取154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审判员  陈留永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黄 晨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