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礼执字第00053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13

案件名称

秋某某申请执行徐某民间借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礼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礼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秋兴国,徐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礼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礼执字第00053号申请人秋兴国,男,1948年4月9日生,汉族。被申请人徐婉,女,1974年6月17日生,汉族。秋兴国与徐婉民间借贷一案的(2014)礼民初字第0005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效力,权利人申请执行要求徐婉支付借款8万元及利息,并承担诉讼费1550元、公告费600元。本案立案后,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徐婉存款17500元,申请人已领取,并将徐婉工资卡予以冻结,扣划执行申请人同意该案执行终结。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礼执字第00053号执行案件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  张   步  超审判员 :崔存文审判员:邓国阁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  张   卫  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