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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襄新民初字第00358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20

案件名称

黄某与刘某、某保险公司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刘某,保某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5)鄂襄新民初字第00358号原告黄某,男。委托代理人陈某。被告刘某,男。被告人保某支公司。住所:某区环城南路128号。负责人胡某,人保某支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某,。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经审理查明:2014年5月29日,黄某无驾驶证驾驶无号牌正三轮摩托车沿富康大道绕转盘处由东向西逆向行驶,行至事故地点时,与对向刘某绕转盘驾驶的鄂FAHX**号小型普通客车相撞,造成黄某受伤,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高新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本次交通事故中黄某负主要责任,刘某负次要责任。黄某受伤后被送至襄阳市东风人民医院治疗。黄某在本次交通事故受伤住院共花去医疗费13151.1元。2014年12月23日,公正司法鉴定所作出的公正司法鉴定所(2014)医鉴字第XXX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黄某的伤残属10级。因双方就赔偿事宜协商未果,因此,引起诉讼。原告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一)二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13151.1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600元、营养费600元、误工费15121元、护理费1425元、残疾赔偿金45812元、被扶养人生活费8662.5元、被抚养人生活费2362.5元、精神抚慰金3000元、鉴定费1000元、交通费500元,以上各项损失共计9323.1元。其中被告人保某公司在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保险限额内先行赔偿,保险公司赔偿不足的部分由被告刘某赔偿;(二)由二被告承担案件诉讼费用。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如下:被告人保某支公司在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原告黄某医疗费、伤残赔偿金等各项经济损失83900元,原告黄某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被告人保某支公司在车损险限额内支付被告刘某车损理赔款1200元;原告黄某支付被告刘某车辆损失3300元,本案就此了结;以上各项赔偿款均在本协议签订之日起30日内履行完毕。案件受理费400元,依法减半收取为200元,由原告黄某承担。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熊龙泉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宋某山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