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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彭州执字第66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陈道春与XX春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彭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道贵,XX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彭州执字第66号申请执行人陈道贵。被执行人XX春。申请执行人陈道春申请执行被执行人XX春其他合同纠纷一案,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17日作出的(2014)彭州民初字第224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XX春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陈道贵于2014年12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目前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次执行程序依法应予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条文全文附后),裁定如下:一、本次申请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XX春应给付申请执行人陈道贵借款本金50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4708元,未执行金额为借款本金50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4708元。二、终结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法院(2014)彭州民初字第224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严利平审 判 员  刘 平代理审判员  方 露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陈 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