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潍城于商初字第225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4-22
案件名称
高金波、夏立亭与夏立亭、杨金英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金波,夏立亭,杨金英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潍城于商初字第225号原告高金波。被告夏立亭。被告杨金英。本院在审理原告高金波诉被告夏立亭、杨金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71118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夏立亭、杨金英银行存款71118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宋晓萍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武冬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