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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汝行审执字第0007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申请人汝南县公路局申请执行康永久公路行政处罚案非诉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汝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南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汝南县公路管理局,康永久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C}汝南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汝行审执字第00071号申请人汝南县公路管理局。法定代表人王世俊,局长。委托代理人赵新奇,河南安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卫东,该局路政管理大队路政员。被申请人康永久,男,汉族,1954年11月22日出生。申请人汝南县公路管理局于2014年10月24日作出豫驻汝公路罚(2014)03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康永久罚款48000元。2015年3月25日,汝南县公路管理局申请本院强制执行该罚款。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汝南县公路管理局作出的该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符合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条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人汝南县公路管理局申请执行康永久行政处罚一案,准予强制执行。审判长  余新春审判员  朵继红审判员  张 岩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 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