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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聊商终字第54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山东阳谷电力电缆厂与马修飞、青岛世纪华润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马修飞,山东阳谷电力电缆厂,青岛世纪华润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聊商终字第5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马修飞,青岛世纪华润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刘国庆,山东首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山东阳谷电力电缆厂。住所地:阳谷县西湖乡驻地。法定代表人:俞中武,经理。委托代理人:孙士美、苏红,山东舜翔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青岛世纪华润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开发区衡山路**号鸿润金汇泉商务中心***室。法定代表人:马修飞,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国庆,山东首辰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马修飞因与被上诉人山东阳谷电力电缆厂及原审被告青岛世纪华润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2014)阳商初字第5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二审审理期间,上诉人马修飞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并向本院递交了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上诉人马修飞申请撤回上诉是对其诉讼权利与实体权利的处分,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马修飞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0478元,减半收取5239元,由上诉人马修飞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闫 红审判员 庄宏涛审判员 刘 颖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田 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