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槐执字第1175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吕本泰与济南友道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本泰,济南友道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槐执字第1175号申请执行人吕本泰,男,1987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个体业主,住山东省莘县。被执行人济南友道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张凯。申请执行人吕本泰与被执行人济南友道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2013)槐商初字第4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11月17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槐执字第1175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可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刘昌珉执行员 宗赤军执行员 刘志林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雅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