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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渭民初字第01038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16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卜某某离婚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卜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渭民初字第01038号原告杨某某,女,1975年11月4日出生,侗族,居民。委托代理人黄江涛,陕西泰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卜某某,男,出生年月日不详,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与被告卜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某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某某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杨某某承担。审判员  郭萌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