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桦执字第84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6-01-2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振国与被执行人王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一案结案裁定书
法院
桦甸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桦甸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振国,王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桦执字第84号申请执行人:张振国,男,汉族。被执行人:王猛,男,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振国与被执行人王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次执行。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桦甸市人民法院(2014)桦民一初字第1194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刘凤桐审判员 王少良审判员 张 革���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董玉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