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芙民初字第1294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7-10
案件名称
张某某诉被告CECICIA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CECICIA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芙民初字第1294号原告张某某,男。被告CECICIA.........女,墨西哥国籍。原告张某某诉被告CECICIA.........离婚纠纷一案,于2010年5月19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王强担任审理长,与人民陪审员喻方芳、蔡厚成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4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钟海燕担任庭审记录。原告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CECICIA.........经本院合法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某某诉称:原告去墨西哥经商期间,与被告并恋爱,后于2005年5月26日在长沙登记结婚。因为双方之间的文化传统、生活方式等差异以及被告的性格缺陷,双方一直分居两地,现被告一直不愿回国,双方感情已经破裂。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解除双方的婚姻关系。被告CECICIA.........经本院合法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本院视为其自动放弃答辩、质证、举证的权利。经审理查明:张某某与CECICIA.........经自由恋爱后于2005年5月26日在长沙登记结婚。婚后双方因文化传统、生活方式等差异产生矛盾,长期分居。张某某认为夫妻感情已经完全破裂,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张某某在庭审中陈述夫妻未共同生育子女,双方无共同财产和债务。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张某某与CECICIA.........的结婚证明及身份资料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认定。本院认为:张某某与CECICIA.........经自由恋爱后登记结婚,双方婚前感情基础较好。但因两人成长的生活环境和文化背景不同,导致两人生活习惯不同,在共同的婚姻生活中逐渐产生矛盾,长期分居,双方又未能及时沟通,导致夫妻感情逐渐疏远,两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张某某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合法,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缺席判决如下:张某某要求与CECICIA.........离婚,本院予以准许。本案受理费200元,由张某某、CECICIA.........各负担1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通过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 强人民陪审员 蔡厚成人民陪审员 喻方芳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钟海燕附件: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重婚或有配偶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因感情不和分居满2年的;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