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浦商特字第60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张彩花、徐绍富等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浦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彩花,徐绍富,吴美飞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浦商特字第60号申请人:张彩花。被申请人:徐绍富。被申请人:吴美飞。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张彩花与被申请人徐绍富、吴美飞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纠纷一案中,因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交纳诉讼费用,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申请处理。审 判 员 黄国振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张江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