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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浦商特字第60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张彩花、徐绍富等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浦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彩花,徐绍富,吴美飞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浦商特字第60号申请人:张彩花。被申请人:徐绍富。被申请人:吴美飞。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张彩花与被申请人徐绍富、吴美飞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纠纷一案中,因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交纳诉讼费用,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申请处理。审 判 员 黄国振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张江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