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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济高新区民初字第420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高文元男与陈洋、李文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文元,陈洋,李文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济高新区民初字第420号原告高文元男,汉族,1986年4月24日出生,身份证号3708221986********,住兖州州市王因镇后侯村中心大街西2巷**号。。日出生,身份证号3708111986********,住济宁市任城区接庄镇南贯集五村商贸路**号。被告陈洋。被告李文文,女,汉族,1983年6月15日出生,身份证号3708281983********,住金乡县马庙镇康坊村前街**号。本院受理原告高温元让与被告高征等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4月13本院提出的财产保全的请求,要求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3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高温元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3万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吴兰玲二0一五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许 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