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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永民初字第699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阙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民初字第699号原告陈某某,女,汉族,农民,住永定区。委托代理人苏和锦,永定区康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阙某某,男,汉族,农民,住永定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与被告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某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某以当事双方已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45元,因原告撤回起诉减半收取122.5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许龙生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黄文兴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