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和民一初字第0018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李德霞与曹法永、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德霞,曹法永,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和民一初字第00181号原告:李德霞,女,1974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和县。被告:曹法永,男,1970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和县。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中心支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德霞诉被告曹法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德霞于2015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德霞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德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李德霞负担。审判员 张先锋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管孝松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