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吴江执字第3954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姚青春人事争议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姚青春,吴江市林博电脑编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吴江执字第3954号申请执行人姚青春。被执行人吴江市林博电脑编织有限公司,住所地吴江市横扇镇大桥路230号。法定代表人沈琪林。姚青春申请执行与吴江市林博电脑编织有限公司工资争议纠纷一案,苏州市吴江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吴江劳人仲案字(2014)第0212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吴江市林博电脑编织有限公司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姚青春于2014年10月24日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即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21803.45元,执行费227元。本院立案受理后,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财产申报表和传票,要求被执行人按生效判决书履行义务并如实申报财产状况。同时本院又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权利义务告知书及提供财产线索表,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或线索。以上材料发出后,被执行人未到庭也未向本院申报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或线索。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吴江区几大金融机构查询被执行人的开户、存款情况,向吴江区车辆管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车辆登记情况,向吴江区房产登记管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房产登记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吴江市林博电脑编织有限公司名下有存款;未发现被执行人吴江市林博电脑编织有限公司名下有房产、车辆。在执行中,发现被执行人吴江市林博电脑编织有限公司名下有机器设备,上述机器设备已被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首轮查封,我院进行轮候查封。后我院向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寄发参与分配函,要求对处置机器设备所得的执行款进行参与分配。除此之外,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吴江市林博电脑编织有限公司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生效法律文书、执行笔录、调查材料等予以佐证。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依法受到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本案立案执行后,未发现被执行人吴江市林博电脑编织有限公司名下有存款;未发现被执行人吴江市林博电脑编织有限公司名下有房产、车辆。在执行中,发现被执行人吴江市林博电脑编织有限公司名下有机器设备,上述机器设备已被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首轮查封,我院进行轮候查封。后我院向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寄发参与分配函,要求对处置机器设备所得的执行款进行参与分配。除此之外,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吴江市林博电脑编织有限公司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法院已穷尽了所有执行措施,认定目前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已符合执行程序终结的条件。综上,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吴江劳人仲案字(2014)第0212号仲裁裁决书主文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案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建波审判员 王进前审判员 王 健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吴龙章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