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横法执字第00317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白某与贺某、马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横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横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白某,贺某,马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横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横法执字第00317号申请执行人白某。被执行人贺某。被执行人马某。本院在执行申请人白某与被执行人贺某、马某民间借贷纠纷(2015)横民初字第00186号一案中,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由被执行人贺某偿还申请人白某借款本金4.6万元及利息(利息从2014年4月18日起至债务履行完毕之日止,月利率按20‰计算)。被执行人马某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45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本院于2015年3月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负担执行费590元。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马某在横山县煤炭管理站有工资收入,2015年4月13日扣留被执行人马某横山县煤炭管理站每月工资收入3500元,至扣足案件款之日止。本案现已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横山县人民法院(2015)横民初字第0018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兴旺审 判 员 谢加富助理审判员 贾鹏杰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吕 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