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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雨民初字第0109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14

案件名称

雷欣与徐军、杨芬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雷欣,徐军,杨芬,粟程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雨民初字第01091号原告雷欣。委托代理人熊欢,湖南通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军。被告杨芬。被告粟程华。本院在审理原告雷欣(以下简称原告)诉被告徐军、杨芬、粟程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雷欣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徐军、杨芬、粟程华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雷欣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雷欣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913元,因撤诉减半收取1956.5元,由原告雷欣承担。审判员  何红辉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龚凤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