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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镇民初字第0503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杨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镇民初字第0503号原告:张某某,男被告:杨某某,女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杨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我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杨某某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某某撤回诉讼。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审判员  侯涛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周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