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镇民初字第0503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杨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镇民初字第0503号原告:张某某,男被告:杨某某,女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杨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我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杨某某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某某撤回诉讼。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审判员 侯涛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周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