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开执字第00693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6-06-06
案件名称
中国建筑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与湖南国盈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筑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湖南国盈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开执字第0069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筑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鲁贵卿,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湖南国盈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苏壮强,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中国建筑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湖南国盈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长沙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1月29日作出的(2014)长仲裁字第686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湖南国盈置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97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周博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罗琼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