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越法执字第33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4-30
案件名称
广州东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陈南车物业服务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州东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陈南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穗越法执字第331号申请执行人:广州东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法定代表人:陈可。委托代理人:周登,联系地址。被执行人:陈南车,住香港特别行政区。申请执行人广州东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陈南车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1)穗越法民三初字第298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书判决主文,被执行人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将广州市越秀区寺右新马路168号4-71房从2009年9月28日起至2011年4月30日止的物业管理费(按30.5平方米×5元/月/平方米=152.5元/月计算)一次性支付给申请执行人。另被执行人承担案件受理费、公告费122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4年12月24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无被执行人的住所地址,无法发出执行通知书,另因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身份资料,暂无法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线索。只能暂时查封被执行人名下所有的广州市越秀区寺右新马路168号4-71号房屋产权,但因执行标的额较小,暂不适宜处置。鉴此,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待查到被执行人的身份资料及下落后,申请恢复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是对执行请求权的合法处分,本院予以采纳,本案依法可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穗越法执字第331号案件本次执行。在终结本次执行期间,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请将有关的证据材料及恢复执行申请书交至本院立案庭。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伍利群审判员 林奕云审判员 张晓红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汤剑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