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韩民初字第00345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14
案件名称
郭某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韩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韩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韩民初字第00345号原告郭某某,女,汉族,高中文化。被告王某,男,汉族,大专文化。本院在审理郭某某诉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郭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萍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赵旭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