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民初字第488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6-02
案件名称
广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海南龙立马投资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海南龙立马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488号原告:广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某某路111号。法定代表人:何某,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镱方,浙江京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海南龙立马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某某市某某北路32-8某某某某大厦803房。法定代表人:宫某某。本院受理原告广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海南龙立马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海南龙立马投资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应移送至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理由如下:一、原告起诉状中列明案由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提供的证据也是围绕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且按原告的诉状陈述,其诉请的资金占用费1650万元实质是工程款延期支付的损失,因此按照法律规定本案应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即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二、原、被告虽然在《海南文昌“某某湾·某某某某”施工总承包补充协议(四)》中约定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但该约定违反了专属管辖的规定。三、本案涉及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履行地在海南省文昌市,有关工程履行情况包括工程量完成情况、是否存在停窝工情况等皆发生在施工场所,为有利于查明相关事实,方便当事人诉讼,节省司法资源,提高审判效率,降低当事人诉讼成本,本案应移送至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原、被告之间的协议管辖约定因违反专属管辖的规定应认定为无效。因本案的工程地点在海南省文昌市,考虑到案件的标的,本案应移送至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被告海南龙立马投资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孙玉肖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陈晓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