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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赞民一初字第120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21

案件名称

王杰琨与王文明、董瑞军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赞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赞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杰琨,王文明,董瑞军,河北高远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元氏分公司,民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营业部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赞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赞民一初字第120号原告王杰琨,住赞皇县。委托代理人赵一民,系河北省晟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智吉元,住赞皇县。被告王文明,住赵县。被告董瑞军,赵县南柏舍镇河西寨村。被告河北高远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元氏分公司负责人:李孟吉委托代理人杨战功,系公司职员。被告民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营业部负责人:杨志军,任公司经理。地址:石家庄市桥西区新市中路377号B座15层。委托代理人邓国亮,系公司职员。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杰琨与被告王文明、董瑞军、河北高远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元氏分公司、民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营业部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杰琨于二0一五年四月十三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杰琨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与法不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杰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128元,减半收取8564元,保全费1020元,由原告王杰琨负担。审判员  王鹏勃二0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蔡雪娇 来自